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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