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