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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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