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