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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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