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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