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三十五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