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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