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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