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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