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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