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