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