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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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