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临时报告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