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章 定期报告第二十条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调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