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调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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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