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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