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章 定期报告第十八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