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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