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定期报告第十七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