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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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