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定期报告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