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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