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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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