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章 总 则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