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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