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补贴问卷调查暂行规则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答卷提交

第二十一条

答卷应做成两种类型,一类为含有保密信息的完整答卷,一类为只包括公开信息的答卷。应诉公司应在答卷首页注明保密答卷或公开答卷。公开答卷中涉及保密的部分应当用“〖〗”号标注,并注明相应非保密概要的序号。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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