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补贴问卷调查暂行规则第十八条

第四章 答卷提交

第十八条

如果应诉公司有正当理由表明在答卷到期日不能完成答卷,应在问卷提交截止期限7日前向外经贸部提出延期提交答卷书面申请,陈述延期请求和延期理由。 外经贸部应在问卷提交截止期限4日前,根据申请延期的应诉公司的具体情况对申请延期请求做出书面答复。 通常情况下,延期不超过14日。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反补贴问卷调查暂行规则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