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七条

本社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依法依规需注销的,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依照相关法律政策履行审核批准程序。

注销前,必须对本社进行清产核资,核销债权债务。本社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