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经营性资产量化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社本年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转增资本、弥补亏损以及集体公益设施建设等;
(二)提取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三)按持有本社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分红。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经营性资产量化与收益分配
本社本年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转增资本、弥补亏损以及集体公益设施建设等;
(二)提取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三)按持有本社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