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经营性资产量化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社本年可分配收益为当年收益与上年未分配收益之和。本社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应列入公积公益金,不得作为集体收益进行分配;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收益应充分考虑以后年度收入的持续稳定,不得全额在当年分配。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经营性资产量化与收益分配
本社本年可分配收益为当年收益与上年未分配收益之和。本社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应列入公积公益金,不得作为集体收益进行分配;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收益应充分考虑以后年度收入的持续稳定,不得全额在当年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