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经营性资产量化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社本年可分配收益为当年收益与上年未分配收益之和。本社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应列入公积公益金,不得作为集体收益进行分配;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收益应充分考虑以后年度收入的持续稳定,不得全额在当年分配。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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