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经营性资产量化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社按章程量化经营性资产后,成员份额(股份)实行户内共享、社内流转。
成员持有的集体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可以在本社成员内部转让或者由本社赎回。
转让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给本社其他成员的,受让方所持份额(股份)占本社全部份额(股份)比重不得超过百分之 ;由本社赎回的,应由成员自愿提出申请,经本社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后,按照协商价格赎回。赎回的份额(股份)用于减少总份额(股份)〔追加到集体股中〕。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