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经营性资产量化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社按章程量化经营性资产后,成员份额(股份)实行户内共享、社内流转。

成员持有的集体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可以在本社成员内部转让或者由本社赎回。

转让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给本社其他成员的,受让方所持份额(股份)占本社全部份额(股份)比重不得超过百分之 ;由本社赎回的,应由成员自愿提出申请,经本社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后,按照协商价格赎回。赎回的份额(股份)用于减少总份额(股份)〔追加到集体股中〕。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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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