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社集体资产包括:
(一)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二)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三)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本社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五)依法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根据资产清查结果,截至 年 月 日,本社集体土地【注: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总面积为 亩,集体账面资产总额为 元,负债总额为 元,净资产总额为 元。经营性资产总额为 元。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