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第四十条
第五章 经营性资产量化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条
本社建立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登记簿,记载份额(股份)持有信息,本社以户为单位颁发证书,加盖本社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签名)。因户内成员变化、分户等需要变更证书有关内容的,由户主向理事会申请变更登记。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经营性资产量化与收益分配
本社建立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登记簿,记载份额(股份)持有信息,本社以户为单位颁发证书,加盖本社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签名)。因户内成员变化、分户等需要变更证书有关内容的,由户主向理事会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