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第四十条

第五章 经营性资产量化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条

本社建立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登记簿,记载份额(股份)持有信息,本社以户为单位颁发证书,加盖本社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签名)。因户内成员变化、分户等需要变更证书有关内容的,由户主向理事会申请变更登记。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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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