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社应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会计人员。

本社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务会计人员。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财务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稳定,不随本社换届选举而变动。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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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