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理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私分本社集体资产;

(二)违规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泄露本社商业秘密;

(六)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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