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八条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八条本社五分之一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可以联名要求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二十日内召集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