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通过的决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代表理事会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社签订合同;
(五)代表本社签署并颁发份额(股份)证书;
(六)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通过的决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代表理事会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社签订合同;
(五)代表本社签署并颁发份额(股份)证书;
(六)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