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通过的决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代表理事会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社签订合同;

(五)代表本社签署并颁发份额(股份)证书;

(六)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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