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拟订本社章程修改草案,并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起草本社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成员身份变更名单等,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起草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等方案,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六)提出本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其薪酬建议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社其他工作人员及其薪酬;

(七)管理本社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资产安全;签订发包、出租、入股等合同,监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被投资方等履行合同;

(八)接受、答复、处理本社成员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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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