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不少于一次。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成员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社成员身份,本社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变更法人组织形式,以及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为选择性内容,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集体经济组织须在章程中写明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 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以户为单位选出成员代表 人【注:一般为每五户至十五户选举代表一人,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二十人;成员在五百人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不得少于三十人】。〔除以户为单位选出的成员代表外,本社另选妇女成员代表 人。〕
成员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本章程第十五条除第一项以外的第 项至第 项规定的成员大会职权。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