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第八条
第二章 审查机制和程序
第八条
政策起草部门应当每年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总结,于次年1月5日前提供给局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汇总,局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于次年1月31日前将国家铁路局书面总结报告报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 制定机关
- 铁路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审查机制和程序
政策起草部门应当每年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总结,于次年1月5日前提供给局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汇总,局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于次年1月31日前将国家铁路局书面总结报告报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