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第六条独立法条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第六条第二章 审查机制和程序第六条政策起草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制定机关铁路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