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五章 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政策起草部门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制定机关
铁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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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