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铁路局在起草行政法规、规章或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 制定机关
- 铁路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