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 / 第八条独立法条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第八条市(地区、自治州、盟)除第七条要求外,需提交第三方对本市(地区、自治州、盟)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评估报告。制定机关国家民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