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第八条

市(地区、自治州、盟)除第七条要求外,需提交第三方对本市(地区、自治州、盟)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评估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民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