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民委每年命名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家民委进行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提出验收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民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