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 / 第六条独立法条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第六条第六条国家民委每年命名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家民委进行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提出验收申请。制定机关国家民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