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由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部门)对照国家级测评指标,对拟申报的地区和单位开展初验,经省级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向国家民委申报。

制定机关
国家民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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