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须已被命名为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且符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民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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