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四条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须已被命名为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且符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要求。制定机关国家民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