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民委制定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测评指标,并依此开展命名等相关工作。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部门)负责辖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创建,并向国家民委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制定机关
国家民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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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