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民委监督检查司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参照此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的相关规定。制定机关国家民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