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民委监督检查司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参照此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的相关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民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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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