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示范区的范围包括市(地区、自治州、盟)、县(自治县、市、区、旗)、乡镇(民族乡、街道、苏木);示范单位的范围包括机关、社区、村、学校、企业、连队、宗教活动场所、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事业单位等。

制定机关
国家民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