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由国家民委直接决定撤销命名。原申报单位也可提出撤销命名申请,报经国家民委审批。被撤销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制定机关国家民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