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由国家民委直接决定撤销命名。原申报单位也可提出撤销命名申请,报经国家民委审批。被撤销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制定机关
国家民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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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