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发生涉及民族因素重大问题,处置不当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民族团结的,或者出现其他被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况,应撤销其命名。

制定机关
国家民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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