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发生涉及民族因素重大问题,处置不当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民族团结的,或者出现其他被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况,应撤销其命名。制定机关国家民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