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家民委定期组织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开展“互观互检”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民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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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