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国家民委定期组织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开展“互观互检”活动。制定机关国家民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