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实行回访抽查制度,国家民委每年按照一定比例,组织或者委托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部门)对示范区示范单位进行抽查,加强日常指导,巩固提升示范水平。

制定机关
国家民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