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命名有效期限为5年。已被命名5年期满的,须重新申报。制定机关国家民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