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命名有效期限为5年。已被命名5年期满的,须重新申报。

制定机关
国家民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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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