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优先推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被国务院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的单位,5年评选周期内不重复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制定机关国家民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