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优先推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被国务院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的单位,5年评选周期内不重复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

制定机关
国家民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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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