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民委颁发命名决定,公布年度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名单,并授予牌匾,适时对县级以下示范区示范单位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制定机关
国家民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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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